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 时间:2023-09-10 11:28 编辑: 来源:赣州公积金中心 阅读: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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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委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

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委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交,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与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赣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港澳台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为个人银行托收和自主缴存两种。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

(三)申请人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参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交证明;

(四)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税减除费用标准的,还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公积金中心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在结算年度内每年可调整一次。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第十条  单位在职职工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且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就职后,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规定缴存。单位在职职工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

第十  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欠缴4个月(含)(120天)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缴存使用协议自动解除。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从启封当月起重新汇缴,不得办理欠缴封存期间的补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随时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和启封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180天)的,可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缴存账户内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已申请未发放或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退出时即可销户并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账户无需封存6个月(180天)及以上。

第四章  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180天),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从单位在职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且无欠缴、停缴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申请贷款前至少在赣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满6个月(180天)。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期限、首付比例、利率、流程、担保、偿还等,严格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金额,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根据其缴存情况、购(建)房情况、个人信用、可贷年限和公积金中心运营情况等综合审核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金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账户余额×(个贷率系数+实际连续缴存月数/12)

个贷率系数根据公积金中心运营情况确定。

实际连续缴存月数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起始月至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不含)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  除首付款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应付款的,差额部分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应按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进行调整,并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以个人缴存账户作为主要还款账户,优先按月对冲月缴存额,不足部分从委托代扣银行账户上划扣。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部门要求查封、冻结、划扣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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